隨着天津城市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人們對公交交通的依賴程度不斷提高,公共交通已經成爲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隨着依賴程度的提高,矛盾糾紛也頻現,特別是對公交車超載,公交車超載後發生交通事故的理賠問題,一直是坊間百姓關心的話題。
首先,公交車是有額定載客人數的,超載屬於違法行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公交車覈定準載人數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車輛乘客人數的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積計算,城市公共汽車及無軌電車爲0.125平方米覈定1人,即8人每平方米。建設部《城市建設系統指標解釋》也對公交載客量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條的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覈定的人數”,因此,公交車不得超載,超載屬於違法行爲。
而針對超載的公交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因此根據交通合同,公交車對乘客負有保障乘客安全,並將乘客安全送至約定地點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公交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即沒有過錯,只要違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超載的情況下,公交車明顯違背交通法規,並確實未按約履行義務,因此乘客可憑藉交通合同的內容索賠。
同時,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能夠證明超載的公交車同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聯繫,乘客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公交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既能按照違約責任求償,又能按照侵權責任求償的情況叫做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二者只能擇其一。違約責任只要能夠證明乘客與公交車之間確實存在事實上的交通合同即可,但是求償數額有限;而侵權責任則需證明對方存在侵權行爲,對方有過錯,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對證據的要求較高,但是求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求償數額相對較高。當事人可以按照自身的證據情況來選擇。
而司機以車輛超載而拒絕乘客上車,此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據我國《合同法》289條的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即公交公司有強制締約的義務,公交車應該依路線設計行車,並於固定的停靠站停車卸載搭載乘客,即使車輛超載,公交司機依舊需要在規定的車站停車,打開車門,讓不特定的乘客上車,不特定的乘客下車,車輛已經超載,究竟是否上車是乘客的自由,但是公交車不能夠違背自身的義務,拒絕載客,車輛超載不構成拒絕乘客上車的理由。公交公司違反強制締約義務,由此對乘客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理應就其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本文由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慧敏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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